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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烟财社[2003]5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按照《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2]102号)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自主决定为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原则上用于以下支出:
  (一)对一个医疗年度内患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二)对企业科技拔尖人才、劳动模范、管理骨干等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股份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股份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企业做好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要结合实际,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其支出范围和内容,应按照《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烟劳社发[2000]91号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的,企业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代管协议。管理机构要单独建帐,实行单独管理,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公布,接受职工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侵吞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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