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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上治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 1996-10-0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提高对水上治安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上治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变一些地方水上治安工作摆不上位置,无人过问,缺乏系统全面研究的局面,切实把水上治安作为当地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水上治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严厉打击危害水上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水上治安秩序。 各地要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部署集中打击和专项斗争时,把打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水上突出的治安问题考虑在内。要及时了解、分析水上治安的情况及特点,水陆并举,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加大打击整治工作的力度,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对危害水域治安秩序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加强催办、督办。对横行水上、危害一方的“江盗水匪”和流氓恶势力要坚决打击。对罪行严重的负案逃犯,要下大力进行追捕。对治安秩序不好的码头、河湖港汊、水网地区要作为重点,限期改变治安面貌。要注意做好水上安全防范工作,在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码头、河湖港汊及涉水公共场所加强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和打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加强水上治安基础工作建设。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水域和水上治安的特点,划分水域责任区,实行属地管理,切实加强对港口、码头、渡口、重点水域及其他涉水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控制。要做好船舶户口簿、船舶户牌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切实掌握了解水域船舶、人员情况,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控制,布建水上治安秘密力量,及时发现和打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群众治保组织和涉水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水上安全防范活动,积极推进水上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要认真实行治安责任制,把水上安全责任制纳入到各有关涉水企业、部门、单位和船舶经营管理工作中,落实到人。维护船舶运营的治安保卫任务由船舶企业内部保卫人员负责,也可采用雇请保安人员的办法。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杜绝和减少各种治安问题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健全水上公安机构,加强水上公安队伍建设。 治安情况复杂的码头、内河湖泊、水网地区,要建立健全水上公安机构,切实加强对水域治安的管理和控制。各地增加的警力编制,要充分考虑到维护水上治安工作的需要。组建水上公安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建机构不需层层对口。水上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查处各类涉水刑事、治安案件,处理各类涉水治安灾害事故,组织群众开展水上安全防范工作,对各类船舶、各类涉水场所及水上的常住、流动人口进行治安管理等。

  五、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改进水上警务保障。 各地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反映水上治安存在的问题和水上治安工作的情况,加大各级财政对水上治安工作的投入。要尽快建立水上治安经费分级管理的计划保障制度。把水上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列入公安经费预算。要把水上公安派出所、水上公安消防设施等基础建设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规划中,同步发展。按照有关装备配备标准,结合本地区水上治安工作的需要,制定水上公安机关装备规划,力争“九五”期间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改善和解决。

  六、加强立法工作,依法管理水上治安。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涉及水上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严格管理水上治安,努力提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水平。要积极报请地方人大和政府,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水上治安管理法规,使水上治安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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