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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佳木斯市被列为比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 1996-10-08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企[1996]67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牡丹江、佳木斯市被列为比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从1996年起享受国务院国发[1996]11号文件有关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各项政策规定,但不列入50个城市序列。试点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两城市要珍惜这个机遇,抓紧制定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尽快开展试点的各项工作。
  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同意,特此通知。

19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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