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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培训班和会议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3]1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名目繁多,且收费过高;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会议名义收费,上述行为较为普遍,加重了企事业单位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加强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举办培训班和召开会议的收费管理,制止利用培训班和开会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 2000 47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3 92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范意见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或从部门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面向社会举办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培训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凭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所得培训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指定办学单位举办的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班,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此类培训不得与审验、发证、考核、达标等行政行为挂钩。培训主办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四、各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的费用,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会议审批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利用开会收费,也不得以开会的形式组织强制性培训并收费。收费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并列明收费项目,不得以“会务费”等项目笼统开据,不得由宾馆(包括招待所、疗养院等)代开培训收费票据。培训主办单位不得租用星级宾馆、饭店和青岛市以外的场所,举办收费培训班和会议。

  五、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办班和开会之机,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组织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发放礼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等。
  各部门和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财政、物价、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 2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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