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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沪府发[1995]1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5 生效日期: 1995-05-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
发布文号: 沪审管[1995]28号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实行社会审计鉴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沪府发[1995]12号文中所说的承办国有企业审计鉴证业务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二、沪府发[1995]12号文中所要求列入审计的承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告,必须由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承办:
  (一)承办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鉴证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过五个以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
  2.专职从业的职龄人员(即非离退休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
  (二)承办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报告审计鉴证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过三个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报告审计鉴证业务或审价业务;
  2.专职从业的职龄人员(即非离退休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竣工决算业务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
  3.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不再办理确认手续,但在承接审计鉴证业务时,应主动提供能证明符合上述承办条件的材料,并附在审计报告之后。
  四、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的国有企业的抽审过程中,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承办条件,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的,由市审计机关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予以查处,市审计机关和市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五、如国务院对国有企业社会审计鉴证制度另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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