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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28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1.关于软件企业的认定问题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执行。
  2,关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效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3.关于开始获利年度的掌握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软件生产企业设立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先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关于减免税年度的计算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年度应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连续算起。

  二、关于证券公司透支损失的扣除问题
  证券公司给客户透支炒股,造成应收帐款不能收回,形成的透支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统一支付费用扣除问题
  上级企业统一采购物资所支付的款项或特定条件下需由上级企业统一支付的费用,其统一支付的款项或费用需所属分支机构支付给上级企业的,所属分支机构须凭上级企业开具适当凭证,支付的款项或费用方可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购置单台微机等管理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购置的单台微机及打印机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并税前扣除,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税前扣除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大中型机、网络(包括硬件、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问题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区(市)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门,经市国税局核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关联企业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对税务部门查出的问题增值税发票的税前扣除
  1、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以更换的,以纳税人换回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2、对查出的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发票,属于真实合法的,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属于非法取得的,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3、除上述原因,企业估价入帐的存货,年度终了(未超过三个月的除外)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问题
  校办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学校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不在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执行年薪制的,其领取的基本年薪,应纳人企业工资总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规定税前扣除。效益年薪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报主管国税局审核,市国税局核准,可在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预缴所得税问题
  各征收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鉴定。

  十二、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下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在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亏损年度的查帐鉴证报告,经主管国税局同意,可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未经主管国税局同意,擅自自行弥补的企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三、关于查补税款帐务处理问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220号)第三条“关于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停止执行。有关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财政部2O0O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参照执行。对税务机关查补(退)的收入或查补(退)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提取(冲减)各种费用的基数。

  十四、关于企业设立投资备查簿问题
  鉴于《企业会计准则至投资》规定的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凡有对外投资的企业,不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设立对外投资备查簿,按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对外投资的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投资转让所得。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根据备查簿的记录,提供有关投资收益及投资所得或损失的说明,对不能提供有关投资收益及投资所得或损失的说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五、关于所得税查帐鉴证问题
  2001年度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9号)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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