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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 1995-07-05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几年来,批发订货会一直是发行音像制品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同单位召开的订货会互相冲撞,互相制约;订货会的规格越来越高,耗资越来越大;甚至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等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扰乱了音像市场的秩序,也远未达到订货会的预期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现就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或具有总批发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
  二、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备齐规定文件和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三、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规模;
  (二)会议各种费用的标准;
  (三)参加单位及人员;
  (四)本单位及其他单位将要在会上发行的音像制品的目录、发行许可证号码;
  (五)在会上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应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参加录像制品订货会的人员必须是经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发行人员;录音制品订货会可适当吸收批发单位的发行人员参加,但人数不宜过多。其他单位不得到会发行或订购音像制品。
  五、订货会上不得发行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六、举办展销会的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的管理,认真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的各种名目的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坚决打击利用订货会、展销会推销违法音像制品的非法活动,并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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