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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1]172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叫121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搞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足额人库,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市的车船使用税(船舶除外)统一委托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区的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统上由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负责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系办理代征手续。各区(市)县的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由各地方税务局负责与本地区交通警察大队商定。对有关代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范围。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区的车船使用税集中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交警部门代征,其它区(市)县的车船使用税,委托本辖区交警部门代征。由地税主管机关与当地交警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二、征期。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按期缴纳,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每年征期定为1至2月份。

  三、税款征收。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到所在地地税征管分局或代征窗口领取),由代征窗口办理纳税手续。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代征单位按照地税部门的规定填开各种税票。同时发售《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大连市车船使用税纳税1证》,作为纳税人完税证明。免税车辆单位凭财政拨款证明或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免税申报表,出所在地地税征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

  四、票证管理。代征工作中,地税机关要严格管理税收票证,监督代征单位按规定建立征收台帐,票证的使用、缴销、保管要按地税部门的规定办理。票证的报解要设专人负责。

  五、税款报解。代征单位收取税款后应按规定时间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按级次分别缴人国库经收处。市内四区的车船使用税入西岗区地税征管分局市级库,旅顺口区的车船使用税入本区库,县区的车船使用税人县区级库。征期开始后每7天,由代征单位分别报解入库。

  六、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代征税款总额(包括查补税收人)的3。5%,税务机关要按季提取,及时支付。

  七、代征责任。地税部门要监督代征单位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代征税款要严格按照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税收票证,不得逾期上缴或挪用税款。要积极配合代征单位建立车船使用税资料档案。加强纳税辅导和代征监督,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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