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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告[2001]第4号

为了加强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121号)规定,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征。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征期由原来每年的1月和7月份,改为每年的1月至2月份,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起。

  二、代征窗口和代征范围。市内(含旅顺口区)设6个代征窗口:具体地点是交敬支队凌水机动车检测站、京锋机动车检测站、通达机动车检测站、大连运输公司机动车检测站、旅顺交警大队、交警支队车管处。其税款征收分工为:凌水窗口负责中山区、西岗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京锋窗口负责甘井子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通达窗口负责沙河口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大运窗口负责专业运输部门车辆的征税;旅顺交警窗口负责旅顺口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交警支队车管处窗口负责新注册登记和异动登记车辆的征税。区市县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和征税范围按当地地税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纳税人于每年1月10日前至2月28日前,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到所在区地税征管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或代征窗口领取),到指定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前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证明或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到所在区地税征管分局和县市区地税局领取),到所在区地税征管分局和县市区地税局办理免税证明(驻大连市的省直单位到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办理免税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缴滞纳金和罚款。

  四、自2002年3月1日起,凡参加年度尾字号审检的车辆,必须出示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车辆审检手续。对未按期缴税和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审检手续。

  五、自2002年3月1日起,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携带纳(免)税证明,并将标志贴在前挡风下班右上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纳(免)税手续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处以定额罚款。对市内四区的车辆,处50元定额罚款;对市内四区以外及省内外市车辆处20元罚款。对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市交警支队车船使用税代征办公室
  联系电话:6599169
  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282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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