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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 1995-07-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最近,浙江陕西等地请示关于办理涉台公证的有关问题。经商国台办,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公证事项受理的问题
   1.(略ぉ
   2.(略ぉ
   3.回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的“台湾证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被我公安机关收存,现当事人申办证件被收存公证,公证处可予受理(公证书格式见附件ぉ。
   4.办理印鉴、签名属实和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凡规定应出具实体性公证书的,不应出具印鉴、签名属实或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对各级党组织、安全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可以对外的除外ぉ等部门的印鉴及出具的文书不得办理公证到台湾使用。
  二、关于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继承问题
   (一ぉ台湾当局规定,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应自死亡时起三年内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对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以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算、其遗产继承时效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止,届时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利不再受保护。为此各地要抓紧办理已故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公证。实事求是地为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好亲属关系、委托书等公证,争取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向台湾有关部门提出继承申请。对已发出的委托书,受托人在一个月内无接受委托表示的,当事人应去信催办或要求退回有关材料另行委托代理人。
   (二ぉ为保证遗产顺利继承和调回,遗产继承人可委托一些组织和个人代理。现推荐如下:
   1.去台老兵在台亲友、同乡会等。
   2.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法律咨询部。法律咨询部可转委托台湾律师
  三、更改公证书发送程序问题
   向海基会寄送副本的公证书,公证处应先将公证书副本寄省(自治区、直辖市ぉ公证员协会审查。公证员协会审查无误应在三日内通知公证处向当事人送达公证书正本,同时公证员协会将副本寄送海基会。经审查认为公证书有问题的,应退公证处重新办理。
  四、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需要查证的呈增加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证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涉台公证的管理,努力提高办证质量,更好地发挥公证机关在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合法权利、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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