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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市、县新华书店挪用学生课本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4 生效日期: 2001-12-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9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发行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和国家有关出版法规规定,中小学生课本的印制、发行必须由有关出版社和各级新华书店,作为政治任务保证质量、保证课前到书。但是,近年来,我省少数市、县新华书店挪用中小学生交上来用于专门订购课本的书款,严重影响了中小学课本的正常出版发行工作,截止2001年9月,锦州市新华书店欠款1140万元;阜新市新华书店欠款978万元;本溪市新华书店欠款810万元;法库县新华书店欠款203万元;台安县新华书店欠款190万元;大洼县新华书店欠款146万元。被非法挪用的课本资金,有的用于盖大楼、搞房地产开发,有的用于搞养殖、种植业及其他第三产业。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并给有关出版单位在课本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困难。这些市、县新华书店无视国家法规,无视这一违法乱纪行为会引起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其行为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性质是严重的。
  为立即解决挪用中小学生课本书款问题,使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干预或者同意新华书店挪用课本款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采取有效办法,补交挪用的课本款。
  二、属于新华书店挪用课本款经营其它产业项目的,由当地政府监督,限期把挪用的课本款补齐。
  三、挪用课本款的新华书店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挪用的课本款,省有关职能部门将取消这些新华书店的课本发行权,另行采用安全可靠的渠道,保证这些地区课本的发行,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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