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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调处委员会调处委员遴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条(原名称: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调处委员会调处委员遴选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依据)本办法依本会期货交易纠纷调处办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调处委员之积极资格、条件)本会调处委员会之调处委员,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期货机构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并曾担任期货机构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者。

二、担任期货、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任荐任职以上或相当职务者。

三、于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担任教授或副教授、讲授期货、证券投资、财务金融、会计、审计、经济、管理或法律等相关课程合计五年以上者。

四、执行会计师或律师业务合计五年以上,声誉卓著。

五、其它具有期货理论、实务经验之国内外学者、专家。

第3条 (调处委员之消极资格、条件)本会调处委员会之调处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选之,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期货交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其它事实足认有不适任情事者。

第4条 (调处委员之遴选程序)本会调处委员会之调处委员,系由本会调处委员会召集人遴选后,提报本会理事会备查。

第5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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