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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 1995-06-3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检疫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部于1995年1月19日下发了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
  澳大利亚暴发禽流感后,于1994年12月23日一24日扑杀了感染鸡群,并进行了大规模的跟踪以及临床和血清学检测,再未监测到禽流感,目前无证据表明澳大利亚的禽类存在高致病性的禽流感,根据国际兽疫局(OIE)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在1995年6月24日以后将被视为无禽流感国家。因此,从1995年6月25日起,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做好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其它有关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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