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工建字第0940069952号
一、为加强本县特殊结构审查、维护公共安全,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适用审查对象如下:
(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公尺者。
(二)钢筋混凝土构造且设计跨度在18公尺以上(屋顶层除外)之建筑物。
(三)地下层开挖之总深度(含基础)在12公尺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3层之建筑物。但开挖边界与基地境界线之最小距离大于开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高度超过9公尺之边坡挡土结构物。
(五)建筑基地下方有捷运路线通过者。
(六)建筑基地位于都市计画所划设之活动断层地区,或经本府规定之地质敏感区者,其地下层开挖之总深度(含基础)在7公尺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1层之建筑物。
(七)建筑物之基本结构系统非属建筑技术规则耐震设计规范与解说1.7表1.3定义之承重墙系统、构架系统、抗弯矩构架系统、二元系统者。
(八)其它有安全顾虑之建筑物经本局认有必要者,得委托审查。
三、本原则之委托审查以下列机关、团体为限:
(一)中华民国建筑学会。
(二)台湾省建筑师公会。
(三)台湾大学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四)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
(五)台湾省结构技师公会。
(六)中华民国结构工程学会。
(七)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
(八)国立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九)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土木系。
(十)中华民国建筑技术学会。
四、审查机关、团体之审查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师(结构技师、土木技师或建筑师)或取得教育部颁之副教授3年以上。
(二)5年以上建筑物结构工程(工程设计或教授该课程)工作经验(注明代表作品、教授科目)。
审查委员以参加单一审查机关为原则,不得参加另一机关之审查委员及审查工作。
五、各审查机关、团体应于每年六月汇整下列资料造册报本府备查,异动时亦同:
(一)审查委员清册(含基本资料及学经历)。
(二)上一年执行成效报告(案件数量、执行情形)。
前项资料经本府3次催告仍未报备者,终止本府委托关系。
六、起造人得就第3点第1项所列机关、团体,自行选定并委托审查。
七、每一审查案件之审查费用为新台币(以下同)15万元,加工程造价之万分之一,结构重新设计之变更案件亦同。局部变更案件为5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但不须召开委托审查会议审查者,为1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审查时须使用计算机校对者,其计算机费用核实计算。
八、审查费用由起造人径向审查机关、团体缴纳。建造执照审核,除依照内政部订颁之「改进建筑管理方案实施原则」改进措施之作业原则二,应审核之主要项目审查合格发照外,有关由建筑师签证负责之结构部分,均列入必须抽查管理,由本府依第4点之委托方式于发照前办理委托审查。
九、委托审查案件须于文到后3个月内审查完成为原则,其有不符规定或设计错误等情形应一次详细注明,通知设计人修正再审。如无法于期限内审查完成,应请审查机关、团体个案报请本府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