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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山岛生态旅游作业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观东管字第0940000419号

一、交通部观光局东北角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维护龟山岛自然生态及提供生态教育、研究、观光游憩,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岛经营管理范围及开放时间:

(一)经营管理范围如附图。

(二)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之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但每年6、7、8、9月份,得配合天候调整为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

(三)周二至周日开放一般民众观光游憩。周一开放学校、学术单位户外自然教学或生态研习,并协助本处办理岛上生态环境监测。

三、登岛名额:

(一)每日登岛总人数以350名为原则,周六、日各增加100名。

(二)经核准登岛,因受天候或其它因素影响而无法登岛者,准予补申请名额每日100名。

(三)为配合观光客倍增计划,国际观光客得于登岛前3天申请,不受总额限制。

四、登岛申请方式:

(一)一般游客团体应于预定登岛日前3天至20天内,以网络方式向本处申请,并依网页画面指示,输入相关申请数据。

(二)游客申请登岛,经网络申请系统每日随机抽签决定申请核准名单,核准后网络申请系统即以e-mail通知,申请者并得于网页打印登岛同意证明,当日额满为止。

(三)游客登岛应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验。未事先申请同意、冒名顶替或擅自更换人员,均不得登岛。

(四)国际观光客以网络方式向本处申请登岛,应载明团员国籍、英译姓名、护照号码等数据。

五、本岛生态环境维护管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岛以维护自然资源之保存、生态环境之完整及珍贵稀有动植物之保育为主,岛上任何资源未经本处许可不得携出。

(二)游客应维护环境清洁,不得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

(三)为保存、维护及解说本岛特有自然生态资源,游客须由专业解说员陪同登岛,以提供游客解说,禁止破坏行为发生,并维护自然生态资源永续发展。

六、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事项:

(一)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1.擅自经营固定或流动摊贩。

2.擅自设置指示标志或广告。

3.强行向游客拍照并收取费用。

4.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

5.其它骚扰游客或影响游客安全之行为。

(二)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

1.任意抛弃、焚烧垃圾、金纸或废弃物者。

2.经本处公告禁止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及危害安全之行为者。

(三)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锾,并责令回复原状或偿还修复费用。其无法回复原状者,得再处行为人新台币5百万元以下罚锾:损坏名胜、自然资源或观光设施者。

七、游客应行遵守事项:

(一)本岛属自然生态环境区域,游客登岛须由专业解说员陪同进入,应注意落石、坑洞、倒木、蜂、毒蛇等危险因素,并遵守警告、禁制牌示等规定事项。

(二)军事管制区及未开放区域不得进入。

(三)未经本处核准,不得在本岛内贩售餐饮及住宿,游客自备食物、饮水登岛者,其废弃物应全数带回,勿任意丢弃。

八、船舶停靠本岛码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客登岛船舶应为主管机关登记合法者。

(二)船舶之安全设备、配备应符合船舶法及相关法令规定。

(三)应依规定接受进出港口安全检查。

(四)为维护岛上生态环境,疏导同一时段岛上游客人数及码头泊位流量,本处得采取时段性调整靠泊时间,并得指定适当之泊位停靠,船舶驾驶人应遵守并不得违抗,如未停靠于指定泊位或未尽驾驶之责任,致造成乘客或任何船舶或第三者之损害,船舶所有人及驾驶人应负连带法律责任。

(五)遇有暴风、暴雨、台风警报等气候危急异常情况须作必要之疏离本岛时,本处得令停泊之船舶离岛。

(六)为维护登岛游客上下码头(船舶)之接驳安全,载客船舶业者应负责游客上下码头(船舶)之接驳安全维护工作。

(七)违反本要点及码头公告管理规定,经查核属实,本处得采违规记点,凡违规记点三点(次)者,得禁止停靠本岛码头7天至14天。

(八)不依规定方式停靠或营运船舶业者逾时泊靠本岛码头或任由未经本处同意登岛游客下船或以冒名方式强行登岛或鼓噪游客滋事妨碍公务,其行为经查核属实者,本处得于年度内不受理申请停靠。

九、本要点自交通部观光局核备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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