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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1 生效日期: 2001-11-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财预字[2001]73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其余娱乐业项目营业税税率仍按省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率的通知》(辽政发[1999]33号)规定执行,即:快艇、嬉水、其他娱乐项目、公园内儿童游艺项目、棋牌室执行10%的税率,设有KTV、影视欣赏等服务项目的餐饮和洗浴休闲场所执行8%的税率。

  2、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3、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2001年11月11日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2001年4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20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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