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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77号
为进一步引进优秀人才,加快构筑北方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对《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各类所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引进手续,不受指标限制。
  二、对确属我市IT产业发展需要,年龄30岁以下,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五大'本科毕业生或虽无本科学历但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取得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和网络工程师证书的专门人才,以及经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计算机专业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只要市内四区软件企业聘用,市人事局批准,即可引进。引进的IT产业人才在市内四区就业范围不再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拥有技术、工艺、市场营销等专长的特殊人才,虽无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可以引进。
  五、国内外大企业总部、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以及其他研发机构迁入我市,其所需人才可成建制一次性办理调入手续。
  六、下列人员免收城市增容费:
  (一)经批准引进的IT产业人才;
  (二)特殊人才及随迁的配偶和子女;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引进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成建制一次性调入符合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
  七、人事、教育和公安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按照'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对不愿意或不能办理户籍迁移、人事关系调转的急需人才,以借调、聘用、兼职兼薪等形式来我市工作的,可到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办理'长期有效暂住证'。持有'特聘工作证'和'长期有效暂住证'的各类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或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九、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入站博士,市政府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以1∶1.5的比例匹配资金。
  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手段,建立以分配制度为中心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特别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报酬应与业绩相匹配,充分体现其劳动价值。
  十一、北三市和长海县实行进一步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具体规定由其自行制定。
  十二、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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