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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34号文件认真做好夏粮购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的夏粮购销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3年我市夏粮购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夏粮收购工作
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正值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夏粮收购和防治非典工作两不误。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又要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把好入市收购主体的资格审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惩处无照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和欺诈等各种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粮食交易秩序。财政部门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各项政策性补贴逐级拨补到基层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要区别不同业务性质,按政策规定及时发放贷款,支持企业搞好经营。粮食购销企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加强收购资金管理,调销的粮油货款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搞好夏粮购销工作
今年我市的夏粮生产减幅较大,但在粮食生产集中的区市,农民仍有较多的余粮需要出售。因此,各区市要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购销活动,促进粮食流通。一是结合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等业务,积极开展粮食收购。二是实行农业税征实。在粮食产量较大、农民出售粮食较多的地方,可在售粮农户自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粮食部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业税征实,也可以实行收购粮食代扣税款的办法,以方便农民交税,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三是积极稳妥地开展“两代一换”业务。凡开展代农储粮业务的区市,要严格规范和健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代农储粮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提粮时的兑现。购销企业要广泛联系用粮企业,努力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四是对粮食产量较大的镇(街道办事处),区市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指导性收购计划,以保护种粮大户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收购的粮食用于轮换或补充库存,价格随行就市。五是搞好订单收购。凡去年已与农民签订了订单收购合同的企业,要认真履约,取信于民。
三、认真落实各项粮食政策,保证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今年我市继续放开粮食市场,实行销区粮食政策。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市场价格和“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开展粮食收购。凡已与农民签订小麦订单收购合同的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用粮企业,要按合同价格收购。对优质小麦要实行单收、单储,努力做到优质优价。要搞好优质服务,广设服务网点,开展上门服务,方便农民售粮。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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