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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7 生效日期: 1999-09-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我们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中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财政登记和参加年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鉴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凡没有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审计的委托。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验资和审计时,如发现其未进行财政登记,必须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验资、审计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财政登记情况下为其验资、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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