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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保险机构:
  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能够发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经济社会转型需要,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加强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就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保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体学生的保险意识。鼓励高等学校以开设相关课程、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高校学生学习和掌握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课程,结合职业指导和素质教育向学生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学生运用保险的能力。中小学课程要适当渗透与保险教育有关的内容,增强中小学生的保险意识。
  二、加强保险专业教育,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加强高等教育保险学科和保险教材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保险类必修课和选修课,拓宽保险教育人才培养渠道。积极发展保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保险业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技术人才。
  三、加强保险创新,努力为教育发展服务。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业内专家,免费为学校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帮助学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期间的保险保障,积极开发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的信用保证保险以及其他急需的保险产品,有效满足各教育机构对来华留学生的保险要求。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使广大师生切实感受保险的积极作用,增强保险意识。
  四、加强保险业与教育部门的合作。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研究提出保险人才需求预测和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参与制订保险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方案,支持保险专业课程建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吸纳保险专业学生实习和就业,为保险教育和保险知识普及提供教学资源支持。建立保险业与教育界合作共建的长效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通过选拔派遣义务讲师和校外辅导员、帮助培训保险教育师资、提供教具和教学活动支持、组织教师学习有关保险知识等多种方式,帮助学校开展保险教育,丰富教学形式,提高保险教育效果,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加强保险教育,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国民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以更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协同配合,扎实做好保险教育的有关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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