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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湾水电开发公司地方税收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1-10-30
发布部门: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丹地税函[2001]168号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振安分局,宽甸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原隶属于宽甸县的太平湾划归振安区,地处太平湾的太平湾水电开发公司,由于其发电业务一部分机组座落于振安区的太平湾,一部分机组座落于宽甸县的长甸镇,就其税收归属问题,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太平湾水电开发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丹财联预字[2001]202号),由于太平湾水电开发公司生产机组跨两个县区,要求其按机组座落地分别注册登记,分帐独立核算,从而分别实施税收征管。
  鉴于目前情况,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市政府关于税收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在太平湾水电开发公司没有按上述文件要求分别注册登记、分帐独立核算之前,其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地税振安分局负责。同时,依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就其各税种的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其发生的营业税应按其劳务发生地分别向宽甸地税局或振安分局申报纳税。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主体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缴税地点缴纳。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该公司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分别向宽甸地税局和振安分局申报纳税,车船使用税向振安分局申报纳税。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的规定,该公司在长甸的员工取得工资薪金类所得,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由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地税振安分局申报纳税;对未代扣代缴的部分,由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地向宽甸县地税局申报纳税;取得其他所得的按有关规定纳税。

  五、关于印花税。由其核算地振安分局负责征收。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规定:“条例第 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在太平湾水电开发公司没有实施按机组座落地分帐独立核算之前,其纳税地点为振安区太平湾。
  振安分局接此文件后,要立即组织税款入库,防止税款形成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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