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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 2001-10-18
发布部门: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丹地税函[2001]15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稽查局:
  针对当前旅游为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中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公平税负,公平竞争,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增加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旅游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综合服务收入,组团外联收入及零星收入,劳务收入、票务收入、地游及加项收入、其他收入等等。各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收入的同时应为对方开具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按期全额结转营业收入,不准以任何形式隐匿、转移或抵减收入额。

  2、旅行社的成本包括代收代付费用,如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等等,发生的成本应与其营业收入相配比,当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与实现的收入同时入帐时,应按计划成本先行结转,待结转出实际成本后,再结转其差额。

  3、旅游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认真做好接团计划的管理和团队收支核算的管理。

  4、旅游企业应依据其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对从境外旅行社取得的国外发票,经审核(金额准确、签章齐全)无误后准予税前扣除。旅行社为旅游人员购买的返程车、船、机票,应做为代收代支费用在往来科目中单独核算。如果收取的返程车船、机票费用已纳入收入计算,其代购的车船、机票复印件不允许税前扣除。

  5、主管地方税务局和稽查局应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税收检查,对财务管理混乱,基础资料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具有国家税务局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  条列举情况之一的,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应采取按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不如实反映营业收入或利用虚假发票,扩大成本支出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偷税的,一经查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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