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开房委发[2001]4号
各有关部门:
为了简化房改房交易程序,支持职工改善住房,促进我区房地产三级市场的发育,根据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开发区实际情况,调整房改房交易部分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房改房交易准入制。售房人可不必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原购房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不必到房改办审核,可直接到住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二、房产评估采取自愿原则,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评估要求或房管部门认为需要程序性评估的,由房屋交易所给予评估。无论何方提出评估要求,均不再收取评估费。当事人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到专业评估事务所评估,费用自理。
三、交易双方可行自愿公证,公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交易双方对住宅面积有异议的,可自费到专业测量机构重新测量。
五、原房改房交易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和维修基金的规定继续执行。
六、停止执行售房款指定存储的规定,已在专户存储的,可随时支取。
七、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有关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并于10月8日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