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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委员会关于简化房改房交易程序等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0-08
发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开房委发[2001]4号
各有关部门:
  为了简化房改房交易程序,支持职工改善住房,促进我区房地产三级市场的发育,根据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开发区实际情况,调整房改房交易部分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房改房交易准入制。售房人可不必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原购房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不必到房改办审核,可直接到住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
  二、房产评估采取自愿原则,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评估要求或房管部门认为需要程序性评估的,由房屋交易所给予评估。无论何方提出评估要求,均不再收取评估费。当事人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到专业评估事务所评估,费用自理。
  三、交易双方可行自愿公证,公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交易双方对住宅面积有异议的,可自费到专业测量机构重新测量。
  五、原房改房交易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和维修基金的规定继续执行。
  六、停止执行售房款指定存储的规定,已在专户存储的,可随时支取。
  七、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有关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并于10月8日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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