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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人住字第093030626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3030626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为纾解中央公教人员急难,以安定其生活,特订定本要点。

二、贷款对象为中央各机关或学校编制内员工(以下称公教员工)。

三、贷款项目及金额:

(一)公教员工发生各项事故时,得分别依下列规定申请贷款:

1.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

2.眷属因病住院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

3.眷属丧葬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

4.重大灾害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

(二)夫妻或亲属同为公教员工时,对同一事故以申贷一次为限,不得重复申贷。

(三)贷款人于贷款偿还期间,如再发生同项急难事故时,得再申请贷款。但其金额连同尚未偿还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该项贷款最高限额。

四、申贷条件:

(一)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医疗,经医院出具证明需自付医疗费用者。

(二)眷属因病住院:公教员工之配偶及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医疗,经医院出具证明需自付医疗费用者。

(三)眷属丧葬:公教员工之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经附缴死亡证明者。

(四)重大灾害:公教员工居所因遭遇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重大灾害而致房屋毁损必须重建(修),经户籍所在地村里长或警察机关勘察出具证明者。

前项关于申请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及眷属因病住院贷款,自付医疗费用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得申贷各该项贷款最高限额,自付医疗费用未达新台币一万元者,最高得申贷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五、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应于其服务机关或学校觅具一名公教员工为连带保证人,并填具申请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于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附同有关证明,送请服务机关或学校审核属实后,径转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住福会)核定贷款;贷款核定后,由住福会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签约事宜。

(二)申请人如需款紧急时,得由服务机关或学校先行垫付,俟贷款核定后归垫。

(三)各机关或学校对公教员工申请贷款案件,应从严审核,如有虚伪不实情事,除由服务机关或学校负责追回外,当事人应予议处。

六、贷款偿还:

(一)还款期间: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偿还本息。

(二)利息负担:贷款前二年之利率按年息二.二厘计算;第三年起,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固定加码年息○.六五厘计算器动调整。

(三)贷款扣缴:贷款人应偿还之款项,应自贷款之次月起,由服务机关或学校负责按月在薪饷内扣缴,汇送当地贷款银行住福会公教人员急难贷款资金帐户;其经调职者,由原服务机关或学校在离职证明内注明,并负责通知新职机关或学校继续按月扣缴;离职人员(包括:退休、资遣、免职、撤职、辞职等人员)应于离职前向离职时之服务机关或学校缴清余款,再由服务机关或学校向指定贷款银行缴付;死亡人员由其继承人依规定期限及偿还数额,自行向指定贷款银行缴付。

七、贷款资金:

由政府拨款新台币一亿一千万元作为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资金,并纳入「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及急难救助基金收支保管运用要点」管理,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循环运用,并委托银行,办理贷放及偿还业务,如有不敷,按实际需要另行请拨。

八、本要点修正生效前已获得贷款,而于修正后继续缴还本息者,自本要点修正生效日起二年内,利率按年息二.二厘计算;第三年起,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固定加码年息○.六五厘计算器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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