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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6]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四、集中开展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生效之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力量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要对2006年9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中未经审查出证、或篡改出证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此期间,各地停止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工作。
  五、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辖区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同时,要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监测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应及时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有关信息沟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办法》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广告审查出证情况,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2007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有关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及《办法》施行前三个月的总体情况,分别书面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李文婧  高光明
  联系电话:010-68792194  68792196(兼传真)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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