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工商处罚字[2001]39号
关于吊销辽宁省工艺美术总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等212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经查,辽宁省工艺美术总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等212户企业(名单附后),未参加2000年度年检;在规定的限期补办年检期限内,仍未参加年检。上述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五十五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辽宁省工艺美术总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等212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并由上述企业所隶属的法人单位负责清算。
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者,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于分公司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于分公司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