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四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有关事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服贸函〔2006〕13号
北京大学:
  你单位11月17日发来的《关于邀请商务部作为“第四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支持单位的函》悉。经研究,我部意见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一般不作为此类论坛的主办及支持单位。
  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是商务部发展服务贸易的一项重要工作。论坛相关活动如需商务部参与,请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联系。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