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工养字第09403951700号
一、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为执行集会游行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人民或机关团体使用道路集会者,应先以书面向养工处申请集会处所使用之同意文件,再依集会游行法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辖区警察分局(以下简称警察分局)申请许可,经核准后始可使用。
三、申请人应于使用道路当日起算前2日至30日内以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道路最多以连续2日为限,且同一申请人以每月申请1次为原则。
第一项申请书应载明活动日期、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姓名、身分证字号、住址、电话号码并附身分证影本(机关团体应检附负责人之身分证影本)。
四、申请使用道路同时应至养工处秘书室缴纳保证金新台币30,000元整。如经驳回申请,保证金予以退还。
集会游行致道路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时,由养工处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保证金扣付,如有不足,得向申请人追偿;如无损坏情形,则于集会完毕后3日内办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五、人民或机关团体申请使用道路,经养工处核发许可同意使用道路之处分后,如逾期未向警察分局申请许可集会游行或经警察分局驳回,养工处所核发之许可处分视同废止。
六、人民或机关团体申请使用道咯,优先顺位应以养工处收件,日期为准。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时间有2以上申请人于同时申请者,以抽签方式决定优先顺位。抽签时非申请人(机关团体非负责人)参加者,应检附委托书。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养工处得予驳回申请,申请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一)申请使用时间、路段相同,后序申请者。
(二)申请人于1年内曾因举办集会使用道路损坏公共设施且有纪录者。
(三)养工处认该道路不适宜办理集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