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人二字第09328362900号
一、台北市立国乐团(以下简称本团)为办理本团聘任人员之遴聘,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聘任人员,指团长、副团长、指挥及团员。
三、本团团长除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外,并应就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遴聘之:
(一)国内外大学音乐系所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证书或具有高深音乐修养。
(二)具行政管理相关学历或经历。
(三)品德端正,具有领导能力。
四、本团副团长除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之一、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外,并应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遴聘之:
(一)国内外大学音乐系所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证书或具有音乐修养。
(二)具行政管理相关学历或经历。
(三)品德端正,具有领导能力。
五、本团指挥除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之一、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外,并应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遴聘之:
(一)国内外大学音乐系所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证书或具有高深音乐修养与技能。
(二)曾在国内外国(交响)乐团担任指挥三年以上,成绩卓著。
(三)品德端正,具有领导能力。
六、本团副指挥,由团员中具有下列各款条件者遴聘兼任之:
(一)国内外大专院校音乐科系毕业。
(二)具有高深音乐修养与技能。
(三)具有乐团行政管理经验。
七、本团团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团评鉴演奏技能合格后,始得聘任:
(一)国内外大专院校音乐科系毕业。
(二)国内外大专院校其它科系毕业,具有乐团乐器之优良演奏技能。
(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具乐团乐器之优良演奏技能及经验。
依前项第三款遴聘人数,不得超过本团团员编制人数百分十。
八、本团团长及指挥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之。其工作绩效,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七人至九人组成评鉴委员会,就乐团营运绩效之评定结果,作为续聘与否之参考。
九、本团每二年应邀请专家及有关人员,组织评鉴小组,评定团员之演奏技能。其不合格者,送交成绩考核委员会审理。本团团员评鉴基准另定之。
十、本团聘任人员之叙薪、成绩考核及各项福利补助、退休、抚恤等,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团长依其资格比照大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之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团长及指挥依其资格比照大专院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讲师之有关规定办理。
(三)团员依其资格比照中小学教师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