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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关于特殊事件的紧急报告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30 生效日期: 1995-03-30
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飞行学院:
  为使民用航空运输生产中发生的涉及旅客伤、亡及使用机载撤离设备进行旅客紧急疏散的特殊事件报告准确、及时处置,现对特殊事件的紧急报告程序通知如下,望各单位严格按程序进行报告。
  此通知即日起生效。
  附:特殊事件的紧急程序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特殊事件的紧急报告程序
  一、特殊事件的认定
  1、凡有旅客在飞行中、登机或离机过程中发生伤、亡的事件。
  2、凡因航空器紧急情况着陆、迫降或中断起飞后,使用机载紧急撤离设备疏散机上旅客的事件。
  二、特殊事件的紧急报告程序
  1、紧急报告人指定
  ①凡接到空勤组有关飞行中因特殊情况而造成旅客伤、亡报告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其所属航站、省、市(区)局或管理局的值班领导为报告人。
  ②凡发生航空器紧急着陆、迫降或中断起飞,使用机载紧急撤离设备疏散旅客的局、站或机场,当日局、站或机场当局值班领导为报告人。
  2、特殊事件的报告时限和处理程序
  ①事发1小时内,上述报告人必须直接向民航总局用电话或传真报告。
  ②民航总局空管局总调度室为受理单位。总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总局办公厅(或夜间值班人员)。
  在办公时间内,总调度室同时通报给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信息处)。
  ③总局办公厅接到报告后,请示总局领导,由总局领导决定是否向国务院报告。如确定向国务院报告,由办公厅负责起草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
  3、总局现行的飞行事故和劫机事件的报告程序继续施行。
  4、特殊事件的紧急报告内容
  —航班号(起降地点)、机长、经营的航空企业名称;
  —发生时间和地点;
  —产生事件的现象及原因(如一时不能确定原因,可暂省略,待查明后续报);
  —旅客伤、亡及处置简况;
  —航班的进一步安排情况;
  —其它;
  —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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