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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开发所需土地协议价购优惠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 2005-01-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405317600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大众捷运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及其毗邻地区办理开发所需之土地以协议价购方式取得者,依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规定办理。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并委任本府捷运工程局(以下简称捷运局)执行。

第3条 依本办法协议价购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应一并价购。

前项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价格,以协议当期当地举办公共工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

协议价购之土地,其原所有人于捷运局通知期限拆迁建筑改良物,且该建筑物所有人自愿放弃安置或其它代替安置之补偿措施者,原土地所有人得申请以该基地开发后之公有不动产抵付协议价购土地款;或申请优先承购、承租该基地开发后之公有不动产。但开发后之公有不动产,本府核定采统一经营管理之方式者,原土地所有人应配合办理。

第4条 依本办法协议价购之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依前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以该基地开发后之公有不动产抵付协议价购土地款或优先承购、承租者,应于捷运局书面征求意愿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为之,逾期不为申请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5条 原土地所有人依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以该基地开发后之公有不动产抵付协议价购土地款或优先承购、承租之楼地板面积,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领取协议价购土地款者,按其原有土地占开发基地之可建容积比率及公告土地现值比率之平均值,乘以本府所取得之开发后建筑物价值,作为其应抵付权值;并依照各楼层区位本府所议定价格,将其应抵付权值部分,以集中、连贯之分配方式,由原土地所有人选定楼层、区位。但原一楼建物之土地所有人,得按其协议价购土地款大小,优先选定楼层、区位。

二 领取协议价购土地款者,优先承购、承租部分,不得超过本府就该协议价购土地依前款计算以土地所有人身分所取得开发后建筑物楼地板面积之百分之五十。

依前项规定申请以该基地开发后之公有不动产抵付协议价购土地款或优先承购、承租之面积已达一户面积三分之二以上者,得申请增加承购或承租面积补足至一户面积。

不符前项规定者,原土地所有人仅得以共同承购、承租或领取原协议价购土地款方式办理。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本府所取得之开发后建筑物价值,应扣除本府以主管机关身分所取得奖励楼地板面积之价值及按其原有土地采合建分坪方式须移转予投资人部分原应纳之土地增值税金额。

第6条 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分回之开发后公有不动产,于取得后第一次移转时,应以该土地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第7条 领取协议价购土地款者,其优先承购之价格,建筑物部分依本府核定权益分配之建物成本定之;土地部分按承购当期各该土地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举办公共工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府取得该土地之成本(本府取得该土地之单价,为总协议价购应计成本除以开发基地面积扣除捷运设施及二分之一奖励楼地板面积应持分土地面积),加计自领取地价款之日起至承购之日止之利息,并以此期间中央银行公告之五大银行平均基准利率之最高与最低平均值为利率计算。

依第五条规定增加之承购面积,其价格以本府核定之公有不动产标售底价计算。

第8条 优先承租之年租金底价,为不动产总值与年租率之乘积。

前项不动产总值与年租率,由捷运局参照邻近地区类似不动产市价及物价指数拟订。

第一项不动产总值与年租率及前条第二项之标售底价,应提报台北市政府市有财产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报请本府核定之。

第9条 依本办法或其它法规规定有优先承购或承租权者,除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先行办理外,对于楼层、区位选择相同时,以抽签方式决定之。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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