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地一字第09320089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北市地一字第0932008900号函修正发布第2、4、5、6点条文
二、配合土地登记异动资料转录磁性媒体供税捐稽征处厘正税籍,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完毕后均需制作地籍异动通知书,并录制地籍、地价异动磁性媒体,每月一、十一、廿一日径以书函送税捐稽征处,惟如制作有疏漏时,应以人工填送替代。
四、配合地价与地籍异动之连系,本处第二科应每日打印本市各地政事务所前日办理土地登记中有1.总登记2.第一次登记3.回复4.地建号更正5.地籍图重测6.更正7.部分灭失8.行政区域调整9.段界调整10.共有物分割(含和解、调解、判决)等案件之地价异动通知书。
另地价异动清册、地价异动索引表应依规定打印;其以光盘储存者,得免打印。
五、地政事务所受理持分分割登记案件时,应同时将「区分所有建物每一建号应分担之土地应有部分分配表」注明审查人员姓名及联络电话后,以传真方式传送本处第二科审查「前次移转现值年月」、「移转现值」、「历次取得权利范围」等三项资料;本处第二科于收到传真资料后,应尽速将审查结果加盖承办人员职名章后传回地政事务所。
地政事务所于登记完毕后,应将「区分所有建物每一建号应分担之土地应有部分分配表」影印乙份依第二点规定之时程并同移送税捐稽征处厘正税籍。
六、本作业连系要点自八十五年十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