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地一字第093320089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北市地一字第09332008901号函修正发布第2、4点条文;并自即日起施行
二、本要点适用之土地登记种类如下:
(一)住址变更登记。
(二)抵押权全部涂销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预告登记之涂销登记。
(五)权利书状换发。(限于因重测、重划、径为分割及征收之权状换发。)
(六)加注书状。
(七)门牌整编登记。
(八)更正登记。(限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及门牌错误,经户政机关更正有案者。)前列各种登记,依法免缴登记费。
四、通信申请土地登记案件,应分别检附下列文件,检附之证件如系影本者,由申请人于影本上签注「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申请人愿负法律上一切责任」,并签章:
(一)住址变更登记(得免附登记清册)
1.申请人身分证明(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或户口簿影本应有记载变更前后记事)。
2.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抵押权全部涂销登记(得免附登记清册)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或户口簿影本)。
2.抵押权涂销同意书或债务清偿证明书或抵押权拋弃书(因权利混同申请涂销登记者免附)。
3.抵押权人印鉴证明。(抵押权人为金融机关且其印鉴证明已经登记机关核备者及因权利混同申请涂销登记者免附)。
4.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预告登记
1.申请人身分证明(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或户口簿影本)。
2.土地、建物登记名义人同意书。
3.土地、建物登记名义人印鉴证明。
4.土地或建物所有权状。
(四)预告登记之涂销登记:
1.申请人身分证明(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或户口簿影本)。
2.预告登记请求权人之同意书。
3.预告登记请求权人之印鉴证明。
(五)权利书状换发
1.申请人身分证明(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或户口簿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六)加注书状土地或建物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七)门牌整编登记。
1.申请人身分证明(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或户口簿影本)。
2.门牌整编证明文件。
3.建物所有权状。
(八)更正登记
1.申请人身分证明(载有更正记事之户籍誊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