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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与“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计委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经贸委
发布文号: 鲁价发电[2003]9号

各市计委、经贸委、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
  近期,我省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但受全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疫情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相关商品购买比较集中,货源紧缺,价格上涨的现象,个别品种涨幅较大,且有继续上涨的势头。为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利益不受损害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政策。凡是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和药品、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近期一律不得调整。个别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过多确需调整的,要本着有利于增加生产、保证供应,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加强预防“非典”自制制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的省管13家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自制制剂价格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省物价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从严核定临时销售价格;其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自制制剂和药品,按照《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鲁价格发[2001]381号、鲁价格发[2000]423号)等规定,由各市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山东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鲁价农发[1999]34号)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列入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定点的全国重点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其它最高成本利润率为4%,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35%,各地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非典”相关商品,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遏制住防治“非典”医药价格过快上涨势头。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适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对与“非典”相关的苍术、银花、贯众、大青叶、板蓝根等重要的中药材价格,可根据情况适时采取差率控制等临时干预措施,其批发环节购销差率不得突破30%,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突破35%。对清热解毒、增强免疫类药品以及消毒液、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价格,各地可采取调查、提醒、告诫、劝阻、处罚等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必要时可采取限价等临时干预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遏制价格上涨。各级物价部门要调动一切力量,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立即在全省开展一次涉及“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是所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重点是所有相关商品和服务。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临时干预措施,不执行明码标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力、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从快、从重打击,决不手软,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允许趁机作乱。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搞好解惑答疑,接到价格投诉,要立即查处,及时反馈,为群众排忧解难,确保市场和物价稳定。

  五、健全价格预警预报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对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食、食盐等副食品等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具体品种见附表)价格实行定点、定时监控,各市物价局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预测,并于每日10点以前报送省物价局(传真电话6954761,联系电话6974827,值班电话:13969058856)。对突发性事件要随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六、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市场价格行为。要及时公布价格政策,发布价格和供求信息,正确引导生产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消除群众误解,稳定群众心理。

  七、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切实抓出成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把防治“非典”工作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看待,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协作网络,努力做到反应灵敏、工作高效。对防治“非典”所需的医疗物资和药品,要把生产任务落实到生产企业。加快生产调运,保障供应,确保产品质量;各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的医药用品生产能力和储备,保证本地区防治工作的需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价格稳定。对监督不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附表:
  重要商品价格监测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2003年  月  日
  4月1日  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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