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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船舶进出港签证作业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基港航监字第093001223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航监字第093001223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依据:

商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二、相关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务管理规则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规则

(五)航业法

(六)船务代理业管理规则

(七)船舶运送业及船舶出租业管理规则

(八)船员法

(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暨施行细则

(十)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十一)船舶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船舶设备规则第七篇无线电信设备

三、使用「基隆港务局港栈操作系统」应填写USER-IDPASSWORD申请书(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运业及进出港签证管理系统」,应填写「航商网际网络申办作业使用权申请单」(如附件二)。

四、船舶进港预报签证应办妥事项:

(一)申请进港之船舶应依「航业法」事先办妥各项航政业务登记。

(二)应于船舶到达港区二十四小时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网上申办船舶进港预报单签证,若未申请网际网络申办者,则填报八份「船舶进港预报单」(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

五、船舶进港报告签证应办妥事项:

(一)船舶入港后,自动产制「船舶进港报告单」,未申请网际网络申办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务管理规则」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填具「船舶进港报告单」(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船舶进港后,依「船员法」按船舶种类分别检送船员、随船人员、旅客进港名单三份由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应检送船舶国籍证书、一九六九年船舶吨位证书影本各一份或电报资料。若系国轮公司所有、所租、所营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结书(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后到港者,除非变更资料,免再送验查核。

六、船舶出港报告签证应办妥事项:

(一)应于出港十二小时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网上申办船舶出港预报单签证,若未申请网际网络申办者,则填报八份「船舶出港报告单」(如附件六)送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出港前,依「船员法」按船舶种类分别检送船员、随船人员、旅客出港名单三份由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

(三)船舶应依「船舶法」检送各项船舶证书、船舶文书正本(验后发还)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并键入船舶证书档,客船应于出港签证前送验,非客船可于船舶出港后五日内补送,若违反规定,而证书档之证书未完备者,三十天内不得预先申办船舶出港预报单签证。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联合国禁运案船舶;

(二)法院执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机关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违反航业法、船舶法、船员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有关处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适航性发生疑义之船舶;

(六)关税局因查缉需要,出具撤销结关书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时段,本局计算机主机连线作业异常,无法作业时,业已办妥出港签证者,其出港时间提前或旅客减少者,可填申请书传真至本局联络中心申请先行出港,毋须亲至联络中心洽办。(如附件七)。

九、游艇或小船应办妥事项如下:

(一)申请进出港手续如本要点第三、四、五、六、八点适用部份。

(二)有关安全检查部份,出港前须送小船执照或船舶检查证书或适航文件查核。

(三)有关所有权部份,出港前须送小船执照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文件,若无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文件,请叙明理由检附购建合约及输出许可证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检送进出港船员、随船人员、旅客名单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组监理科查核;本国船员受雇外籍船舶时,应办妥外雇手续。

附件:(有异动时,以法规为准,本附件仅供参考)船舶除应具备国籍证书及船舶吨位证书外,尚应具备下列各项证书:

甲、客船:

一、我国籍船舶:

(一)中华民国船舶载重线证书

(二)船舶检查证书及其检查记录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证书者应具备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证书及防止油污染证书)

(三)客船安全证书

(四)中华民国客船证书

(五)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二、我国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执照

(二)小船搭客临时许可证(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国籍船舶:

(一)国际载重线证书

(二)客船安全证书及其设备记录

(三)防止油污染证书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证书乙、货船(一般货船):

一、我国籍船舶(航行国内航线):

(一)中华民国船舶载重线证书

(二)船舶检查证书及其检查记录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证书者应具备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证书及防止油污染证书)

(三)船舶无线电台执照(100总吨以上)

(四)国内固定航线证书(非固定航线者免)

二、我国籍船舶(航行国际航线):

(一)中华民国船舶国际载重线证书

(二)货船安全构造证书

(三)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及其设备记录

(四)船舶安全无线电证书及其设备记录

(五)船体级位证书

(六)机器级位证书

(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八)冷冻船级位证书(非冷冻船免)

(九)中华民国防止油污染证书

(十)中华民国防止水污染证书(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条办理者,得暂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证书三、非我国籍船舶:

(一)国际载重线证书

(二)货船安全构造证书

(三)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及其设备记录

(四)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及其设备记录以上(二)、(三)、(四)证书可由货船安全证书及其设备记录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证书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证书

四、非我国籍船舶(500总吨以下):

(一)国际载重线证书

(二)船舶检查证书或船舶检验文件或货船安全证书及其设备记录

(三)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及其设备记录(300总吨以上)丙、货船(化学品船舶):除应具备一般货船之证书外,尚须具备:

适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防止污染证书;或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国际证书;或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证书;或适合载运危险货品船舶证书丁、货船(液化气体船舶)除应具备一般货船之证书外,尚须具备:

适合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证书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从事国际航行之下列船舶应具备船舶保全证书: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总吨500以上之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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