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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基数实行加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44号
沈阳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沈阳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请示》(沈价发[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数水量每月每户9立方米(含9立方米)供水价格按现行规定执行,超过基数水量部分每立方米3.60元(含污水处理费、二次加压费)。
  你市供水单位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定期抄表,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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