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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规费收费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智字第0930382558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经济部经智字第0930382558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专利法施行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准用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准用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发明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发明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二、申请提早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案,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申请实体审查,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合计在五十页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千元;超过五十页者,每五十页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页者,以五十页计。

四、申请改请为发明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申请再审查,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合计在五十页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千元;超过五十页者,每五十页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页者,以五十页计。

六、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七、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八、申请延长专利权,每件新台币九千元。

九、申请更正说明书或图式,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申请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十一、申请废止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十二、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变更说明书或图式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其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九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发明专利申请案所检附之说明书首页及摘要同时附有英文翻译者,前项第一款申请费减收新台币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先提出之外文本为英文本者,不适用之。

第3条 新型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新型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改请为新型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九千元。

四、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五、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六、申请更正说明书或图式,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七、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变更说明书或图式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六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第4条 新式样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申请改请为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四、申请再审查,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八千元。

六、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七、申请更正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九、申请变更图说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其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七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第5条 其它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专利申请权让与或继承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申请专利权让与或继承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申请专利权授权实施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申请专利权质权设定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专利权质权消灭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六、申请专利权质权其它变更登记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

七、申请专利权信托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专利权信托涂销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九、申请专利权信托归属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申请专利权信托其它变更登记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

十一、申请发给证明书件,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十二、申请面询,每件每次新台币一千元。

十三、申请实施勘验,每件每次新台币五千元。

第6条 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前项证书之补发或换发,每件新台币六百元。

第7条 经核准之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台币九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核准延长之发明专利权,于延长期间仍应依前项规定缴纳年费;核准延展之专利权,每件每年应缴年费新台币五千元。

专利权有拋弃或被撤销之情事者,已预缴之专利年费,得申请退还。

第一项年费之金额,于缴纳时如有调整,应依调整后所定之数额缴纳。

依本法规定计算专利权期间不满一年者,其应缴年费,仍以一年计算。

第8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专利申请案,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尚未审定者,原缴纳之申请费,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处分应予专利者,其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抵缴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

二、经处分不予专利者,其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应予退还。

第9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新型专利申请案,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尚未审定者,其于形式审查处分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申请改请为发明专利或新式样专利者,原缴纳之申请费,与第三条第一款申请费之差额,抵缴第二条第四款或第四条第三款改请之申请费。

第10条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异议者,其申请费如下:

一、发明案,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二、新型案,每件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三、新式样案,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四、申请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第11条 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方式提出之各项专利申请,其申请费金额,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12条 本准则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相关法规: 专利 准则 台湾 收费 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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