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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报文件简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办事,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从目前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公文和信息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规避审核程序,绕过办公厅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打乱了省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违反规定,滥用“请阅件”代替请示和报告;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报送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既不亲自构思、起草,也不认真审核把关,致使公文质量低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应由部门发文的问题,也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搞文件升格;有的部门互相之间缺乏沟通,应由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也要请示省政府;需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就上报或下发,导致文件之间政策冲突;一些公文体例、格式不规范,外观质量粗糙;向省政府报送的信息简报过多过滥,内容重复,言之无物等等。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政风和机关形象,根据省政府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文。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省政府领导不予批示,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呈报。

  二、上报公文要严格把关。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转变工作作风,尽职尽责地把好上报公文质量关。起草重要公文和向省政府领导汇报的材料,都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出思路、出观点,并亲自修改、审定。上报和会签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负责地自行解决;凡属贯彻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精神,一般应由省属对口部门自行下发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不应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转发。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中须经省政府同意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一般应先报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今后,凡是申请动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一律先向省财政厅申请,由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每月汇总报省政府审批。特殊紧急的,由财政厅按特殊情况随时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和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一律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会签。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本部门的会签意见,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未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不要直接报送省政府。

  五、不得越级行文。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和县级政府工作中需要请示的问题,一般应向各市政府和省政府主管部门请示解决,不得越级向省政府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各市政府、省政府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

  六、汇报工作要准备充分,提高效能。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除了省政府领导指定的事项外,应事先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提交常务会。不可将不成熟的文件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事项要及时报告反馈。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交办事项一般要在7天之内办结并 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通报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办理事项,要特事特办,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八、报送文件、简报要少而精。各市、各部门报送省政府领导的信息简报,一律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处理。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请示”件送5份,“报告”件送20份。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送50份,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

  九、尽快推广使用信息化办公技术。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部门、各市政府要逐步实现通过党政机关内部信息网络传输文件和信息,负有重要信息报送任务的公安、信访等部门,要率先实现与省政府办公厅网上传输信息。今年10月1日以后,向省政府报送信息要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来进行,除特殊情况外,纸质信息不再受理。

  十、送省政府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和转省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省政府领导批示,跟踪落实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进行检查监督,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典型事例将予以通报批评,以促进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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