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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发[20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药品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药品流通渠道不规范,违法违规经营及假劣药品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存在,不但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而且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很大危害。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不断净化药品市场,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切实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继续把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窝点,要依法取缔,严厉打击。对无证生产、达不到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完善质量检验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药品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行为。
  为切实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市、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零售药店,以及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除经批准设置的跨地区连锁药店外),全部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中标单位负责配送;其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所需药品,由市医药公司集中招标采购并负责统一配送。
  (三)彻底取缔和查处违法经营。
  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非法交易。重点对出租柜台、出借发票、包租经营、异地经营、挂靠经营以及以“健康咨询”、“义诊”、“坐堂行医”等名义促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清理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对医疗机构制剂外销、乡镇卫生院借“一体化”管理名义批发药品、城乡诊所(室)沿街摆放柜台、设置药房以及不凭处方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开单费、临床费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
  (四)要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药品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对夸大疗效的虚假药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要坚决停止国家规定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加强对日常刊播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批准的药品广告改变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要按程序撤销其批准文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宣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
  (五)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加大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力度。要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对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药品,要依照国家规定,综合考虑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患者三方面的利益,合理确定配送价格和零售价格。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做好药品分类销售工作。要切实加强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对处方药品必须凭处方进行销售。要进一步做好驻店药师的配备工作,坚持在岗在位,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提供用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把药品分类管理作为基本条件,达不到分类管理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七)积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要按照产权多元化、经营集约化、企业集团化的原则,采取兼并联合、参资入股、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加快药品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在大力发展中心城区、县城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向乡镇和农村延伸。药品连锁企业在加快直营连锁的同时,要向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发展。加强监督指导,加快推动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加强部门配合,不断提高药品市场管理水平
  药品市场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药品市场管理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贸、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治理整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药品经营业户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其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起重质量、守信誉的良好形象。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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