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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3-3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当前企业债务重组是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一项重要手段和内容,各主管基层局应及时掌握和跟踪所辖纳税人的改组改制情况和过程,对债务重组中涉及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应及时宣传和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其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困难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债务重组方案,在申请中企业应明确已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金额、具体的均匀摊销所得的年限等,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主管基层局核准后执行。主管基层局、申请企业应各自建立相应的摊销台帐。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的,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视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一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6 号
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 条至第 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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