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电人教[1996]346号
根据《电力部关于部属高校体制改革的决定》(电人教[1994]529号和部《关于四所高等院校实行企业集团参与管理的通知》(电人教[1994]825号)精神,自1995年起,东北、上海、长江电力学院三所普通本科院校,分别进入东北、华东、华中电力集团,实行部、电力集团共同领导,以电力集团为主的管理体制;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进入东北电力集团,实行电力集团直接管理,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一年多来,电力集团管理高校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促进了加入集团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密切了学校与企业的联系。
为进一步巩固电力高校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集团管理高校的运行机制,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稳定完善新体制
电力高校加入企业集团是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5]43号)精神,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深化电力高校办学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方向是正确的。按照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应坚定不移地走企业集团参与办学的路子,稳定和完善的办学管理体制。
二、组建学校办学董事会提高咨询、决策水平
为加强电力集团对高校的管理,提高咨询、决策水平,密切产、学、研的联系,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扩大学校的服务面和办学自主权,电力集团应按照《电力部关于组建高校校董事会的几点意见》(另文印发》组建所属高校办学董事会。校董会是体现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责权利关系,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办学的咨询、审议、指导、监督机构。校董会应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建议;落实投资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决定资金基本投向,并对所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和监督。
三、逐步理顺财务关系,加强资金、资产管理
1.从1996年起,高校的教育事业费预算由部下达有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核定所管高校经费预算,并报部备案;经费限额拨款由部拨付有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转拨所管高校并负责资金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集团公司所管高校财务决算由集团公司审核报部。
2.高校所中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集团公司代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统计上报电力部。
3.各集团公司应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学校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各集团公司对所管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作为集团公司的资产统一管理。
4.高校在加入集团前已经部审批的在建项目,由部负责投资建设,所需资金按批准的预算逐年核拨到位。
5.自1996年起,部下达给高校的设备补助费、在建项目基建投资等,均列项拨给主管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按资金使用要求统筹安排。
四、提高教师待遇,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各主管集团公司对所管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定、住房建设等方面,要制定政策,为教师办实事,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在按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包干的情况下,有条件的电力集团,可让所管高校参照执行本企业的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集团公司补助或学校自筹。
五、为加强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按照部《关于四所高等院校实行企业集团参与管理的通知》和《电力部关于部属高校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各有关电力集团公司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增设分管高等教育的职能机构或安排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