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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 1996-06-0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供销总社,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化肥是国家重要的大宗进口商品。为充分发挥现有港口、铁路的运输能力,合理组织进口化肥的接卸疏运,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对海运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年、月度运输计划
  1、年度运输计划。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口化肥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提报下一年度进口化肥计划,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和外经贸部货协司。中农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家经贸委、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综合协调平衡,列入下年度全国外贸运输计划。
  2、月度运输计划。进口化肥(含进口保税化肥)须纳入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月度平衡计划。在每月18日的三部平衡会上,由交通、铁路、外经贸部门与中农公司根据港口能力和疏运条件确定次月进口化肥到港接卸和铁路疏运计划。中央进口化肥由中农公司负责提报次月到港计划申请;部门和地方进口化肥由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有关经营单位于每月12日前提报给中农公司,由中农公司与中化总公司核对后,统一汇总提交三部月度平衡会。进口保税化肥,由各港口于每月12日前将次月到港计划向交通部水运司申报,由交通部水运司平衡安排。
  3、月度日常计划。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的进口化肥,必须在到港前通过中农公司申请补报月度到港计划。经商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同意后,安排到港接卸及铁路疏运日常计划。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的救灾或急需化肥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进口化肥船舶卸港调整
  当进口化肥集中到达,发生压港压船需要采取调港分流措施时,属于中央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进行调整;
  部门和地方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地方进行调整。

  三、认真做好进口化肥在港中转工作。各用肥单位要根据月度化肥到港计划,及时提出分拨流向,防止以港(船)代库。中转代办机构要依照分拨流向,按期提报运输计划,衔接运输工具,及时组织转运。

  四、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其他进口化肥单位均应按上述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年度、月度进口化肥到港及运输计划。各有关港口、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口化肥年度运输计划和三部月度平衡会确定下达的月度接卸疏运计划,共同努力做好进口化肥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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