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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扣除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1]96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补偿金包含应由单位缴纳的和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扣除比例是:
  1、住房公积金按沈阳市住房改革办公室批准的比例扣除;
  2、医疗保险金暂按工资总额的29.5%扣除(其中:单位按8%、个人按2%扣除);
  3、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29.5%扣除 (其中 :单位按23.5%、 个人按6%扣除);
  4、失业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3%扣除(其中:单位按2%、个人按1%扣除)。
  以上各项扣除项目扣除比例有变化时,按有关规定并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二、 各项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按照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年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男,60周岁,女,50周岁(干部55周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三、 计算方法是: 先按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上月上缴基本养老金的计费基数,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再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9]254号)规定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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