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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收取个人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75号
市房产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经营性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担保服务工作的实际成本和二000年试行情况,以及广大购房贷款者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将你局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收取的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收费标准
  1、由原标准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按贷款额的1%收取服务费,超过2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其超过部分按贷款额的0.8%收取服务费,统一调整为按贷款额的0.8%收取服务费。
  2、原沈阳市物价局制发的《关于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的通知》[沈价发(2000)51号]同时废止。
  二、服务内容
  为抵押人办理公证、契税、他项权证、房产产权证及各项手续等一站式服务,并承担担保风险。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四、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凭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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