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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企业随意退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 1991-11-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正确运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严格执行扣付滞纳金制度,是防止三角债前清后欠的一条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指出:“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账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总的看,从九月一日以来,由于能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严格实行付滞纳金的规定,对制止无拒付、加强结算监督、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保证企业货款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有少数原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为了逃避银行监督和免交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改变原来采用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此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干扰正在恢复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出现新的混乱。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在三角债前清后欠问题未完全解决、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未完全得到恢复之前,必须防止有些企业应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改办其他结算方式,逃避结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应从维护结算纪律的大局出发,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退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无理要求售货方不办托收。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为逃避结算监督,免交滞纳金而随意改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情况,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情节恶劣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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