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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整顿豆制品、调味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卫生事业管理局沈阳市畜牧副食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豆制品、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促进豆制品、调味品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豆制品、调味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豆制品主要是豆腐、干豆腐及小品种;调味品主要是酱油、醋、酱。
  二、凡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无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豆制品、调味品生产条件的加工厂(点)予以取缔。
  三、凡从事调味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
  四、实行豆制品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凡从事豆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沈阳市豆制品定点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沈阳市豆制品定点生产企业考核办法》规定,达到条件要求的,发给定点生产标牌和放心食品证书。非定点生产企业产品,不得进入市内销售。
  五、为解决木制豆板不易洗刷消毒的问题,豆制品生产企业,要在7月底前淘汰木制豆腐板,改为使用无毒、无味的塑料豆箱。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各豆制品、调味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出厂的豆制品、调味品必须具有品牌和标识。豆制品、调味品采用定型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国家GB7718《食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标明品名、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市销售。
  七、凡从事豆制品、调味品销售的商业企业和业户,必须经销“三证”(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质量合格证)齐全的生产厂家产品。经销省内调味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经销外埠产品必须持有效产品合格证明。经营者必须持有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做到亮证经营,挂牌销售,明码标价,以便市民监督和管理部门检查。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商业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卫生事业管理局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畜牧副食局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
20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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