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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8 生效日期: 1991-11-2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也关系到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稳定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公安机关对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负有重要的责任。为了确保这一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二五”普法学习规划,教育干警要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命运的高度来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辨证关系,明确公安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执法的自觉性。

  二、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抓住全党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利时机,密切配合单位、学校、街道、家庭等社会力量,加强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要逐人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具体的帮教措施。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问题突出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顿;在交通管理上,要逐步落实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

  三、对少数确需依法处理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选派具有一定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干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逐步做到专人专办。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注意了解其作案的动机和原因,并记录在卷。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要使用警棍、警械、警绳和手铐等警用器械。对被决定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和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不要公开处理,也不要公开宣传报道。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她们改正,一般可不予收容教育,通知其家属领回或遣送回原籍。对被判处管制和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应加强考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四、坚决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拐卖儿童、绑架儿童勒索财物、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案件,要做到快侦快破快审,尽快解救和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坚决制止、打击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学设施,殴打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五、要重视解决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分押看管的问题。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应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应当与成年人犯分舍羁押看管;暂不具备分押条件的,也应当避免把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犯关押在一起。监房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争取尽快解决,以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顺利实施。
199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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