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人住字第093030568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30305687号函修正发布第6~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六、按前点所定结算基准计算之福利互助结算金,应以互助人员距离规定退休年龄之期间,依本要点所附「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结算金换算现值表」(如附表三)换算现值。其计算公式为:互助俸额×基数×现值换算%=个人结算总金额。
结算金之计算,以新台币元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年龄采计按户籍记载,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计算。
七、福利互助结算金经费由中央各机关、学校在人事费项下支应,如有不足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以公务预算支应结算金之机关、学校,应检附说明年度人事经费之编列、支用及不足情形之计算表,向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专案申请经费,并副知行政院主计处。
(二)编列附属单位预算之机关、学校,依预算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并年度决算办理,毋须送行政院主计处及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审核。
八、福利互助结算金发还作业规定如下:
(一)现职互助人结算金发还作业,应于每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办理,分五年平均摊还,每年发还结算金总金额五分之一。但结算金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一次发还;其数额,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如转调不适用本要点之其它机关、学校,其尚未发还之结算金,应于离职日一次发还。
(三)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奉准退休(职)、资遣时,其尚未发还之结算金,应一次发还。
(四)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死亡时,其尚未发还之结算金,应一次发还其受益人;受益人之顺序,依民法所定法定继承人之顺序。
(五)应征入伍或依法停职、休职或留职停薪人员,其结算金俟复职后,依服务机关尚余之摊还年限,分年平均摊还。
(六)中央各机关、学校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相互调职时,其个人尚未发还之结算金,由新职机关依尚余之摊还年限,平均摊还;原服务机关应将调职之互助人尚未发还之结算金额造具名册(如附表四),并检同福利互助结算金资料卡(如附表五)送新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