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27号
辽宁友谊宾馆、辽宁天都饭店、辽电南湖大酒店、海城花园酒店、海城大酒店: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470号文件规定,经审查,辽宁友谊宾馆、辽宁天都饭店、辽电南湖大酒店、海城花园酒店、海城大酒店具备了市内电话费计费系统,能够向顾客提供正规的收费发票和详细的计费帐单,服务措施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符合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上述宾馆(饭店)向顾客收取市内电话费。
上述宾馆(饭店)在收到批复后,要严格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旅游局(辽价发[2000]85号《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明码标价,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并按文件所附统一格式向顾客提供话费清单。在执行中如发现符合收取市内电话费同规定的问题或服务质量下降,将责令其停止向顾客收取市内电话费。
以上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话费清单
话费清单
分机号码: 日期:
分机号码 被叫号码 通话形式 通话日期 起始时间 通话时长 通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