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8 生效日期: 1994-12-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的处理将改为按比例分期抵扣。为了确定分期抵扣的具体比例,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填报统计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金额和已征税款计算的审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0号《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税明电[1994]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核定、核准期初存货金额和税款,并按税务机关审查后的数据填报本统计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本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对弄虚做假,扩大或虚报有关数据的,按偷税论处。

  三、本统计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并就如何确定分期抵扣比例和如何确定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政策等问题提出意见,于1995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